AI生成的內容他人能隨便用嗎?福建法院這樣判
原標題:AI生成的內容他人能隨便用嗎?福建法院這樣判
隨著人工智能得到**推廣應用,一個重要的問題隨之而來:AI生成的內容他人能不能隨便用?4月25日,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福建省**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件探索厘清了AI產業數據權益保護邊界。法院認為,加工方對其通過AI生成的衍生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權益,他人未經許可規模化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悉,有某公司是有色金屬價格行情門戶網站“上海有某網”的運營單位,每個交易日會通過手機客戶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現貨金屬價格(SMM價格數據,包含銅鋁鉛鋅等數十個品目、1249個現貨的金屬價格點)。該價格數據是由該公司向市場調研采集并通過自有AI算法得來,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長某公司、大某公司、歐某公司在其分別或共同經營的網站“長江有某網”、微信小程序、APP上向消費者提供與上述SMM價格數據高度近似或者趨勢近似的數據。有某公司認為長某公司、大某公司、歐某公司等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請求判令對方停止侵權、**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876萬元及維權費用21萬元。一審法院經比對發現,被告網站發布的101個有色金屬價格點與原告發布的價格點數據存在高度相似,兩者部分金屬品目更新順序相同,甚至原告出現的個別數據錯誤,被告也存在。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雙方經營模式、服務內容、盈利方式基本相同,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從數據的性質分析、勞動貢獻程度、競爭優勢、數據實用性和商業價值等方面看,有某公司將單個的、分散的市場有色金屬價格進行搜集、整理、AI匯編并對外有償公布,使消費者可以查詢、獲悉歷史價格數據及有關態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商業決策參考,其享有競爭優勢,且應受到相關法律保護。被告未付出創造性勞動,將原告擁有合法權益的數據信息提供給消費者牟利,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勞而獲“搭便車”的行為,更擾亂了大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
廈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影響,并綜合考量數據形成的投入成本、不正當使用數據的方式和比例、侵權網站經營規模和訪問人數、會員收費標準、侵權持續時間和主觀惡意程度、各被告之間的分工等,判令長某公司、大某公司賠償有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歐某公司對其中的60萬元及合理開支3.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各方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廈門法院審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數據合集產品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據統計,2024年,福建**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5299件,審結25512件,同比分別上升9.7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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