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
編輯: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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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合約交易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合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合約主要條款和相關參數
第四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標準品為質量標準符合**標準《懸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GB/T 5761-2018)》的SG5型一等品(干流性指標不做要求)。優等品作為替代品允許交割,優等品和一等品之間不設**升貼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應當是交易所公布的交割品牌的商品。交割品牌管理的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交割品牌、相關企業以及品牌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品牌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交割品牌的聚氯乙烯,貨主能夠提供交割品牌**申請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符合期貨交割質量標準的相關證明,可**入庫。
第五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
第六條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七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合約月份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噸/手。
第九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
第十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變動價位為1元/噸。
第十一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指令每次**下單數量為1000手。
第十二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和持倉限額,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日為合約月份**0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割日為**交易日后第3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代碼為V。
第三章 交割與結算
**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適用期轉現交割和一次**割,具體流程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 ? 一次**割只允許采用標準倉單交割。
第十七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十八條 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產廠家或者其認可的包裝,包裝袋上應標明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準號、凈質量、生產廠名稱及地址,并標識產品型號。
包裝材料為內襯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紙袋、聚丙烯編制袋或牛皮紙與聚丙烯編制物復合袋,應保證產品在正常貯運中包裝不破損,產品不被污染,**漏。每袋凈含量25±0.25kg,每噸40袋,不計溢短。
第十九條 聚氯乙烯包裝物價格包含在聚氯乙烯期貨合約價格中。
第二十條 聚氯乙烯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一條 聚氯乙烯交割手續費、取樣及檢驗費、倉儲費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公布,無損耗費。
第二節 標準倉單交割
第二十二條 標準倉單生成、流通、注銷等相關業務,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十四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十六條 質量檢驗應當以同一廠家、同一牌號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
采樣、試驗方法按照GB/T 5761-2018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聚氯乙烯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 ? ? 除**入庫的商品外,貨主或者指定交割倉庫對商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商品檢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應當說明倉庫名稱和需要復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生產廠家及牌號和貨物所在垛位號(如有)等,留存聯系方式,并加蓋提出爭議者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同意商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負擔。
第二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聚氯乙烯的廠家、牌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注冊聚氯乙烯期貨標準倉單時,貨主應提供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核實貨物來源。
第二十九條 聚氯乙烯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含境內、外生產),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
第三十一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三十二條 聚氯乙烯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 ? ? 第三十三條 貨主對倉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倉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且貨物已交付但未出庫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應當說明倉庫名稱和需要復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生產廠家及牌號和貨物所在垛位號等,留存聯系方式,并加蓋貨主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申請的,視為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無異議。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
? ? ? 對于非**入庫的商品,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倉庫負擔;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雖相符,但非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諾交割品牌的,倉庫應當在200元/噸范圍內向貨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向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或其他責任人追償,交割品牌**申請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 ? ? 對于**入庫的商品,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該費用由交割品牌**申請企業負擔。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不相符,或雖相符但非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諾交割品牌的,除貨主和交割品牌**申請企業另有約定的以外,交割品牌**申請企業應當在收到或應當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在原交割地點為貨主換貨,逾期未完成換貨的,按照每日2元/噸的標準向貨主支付賠償金,交割品牌**申請企業在收到或應當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未完成換貨的,應當向貨主賠償所有損失。交割品牌**申請企業向貨主先行承擔上述責任后,有權向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或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 聚氯乙烯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聚氯乙烯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
? ? ? 貨主對廠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按照規定封存樣品(不含當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應當說明廠庫名稱和需要復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生產廠家及牌號和貨物所在垛位號(如有)等,留存聯系方式,并加蓋貨主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申請的,視為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無異議。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對封存的樣品進行復檢,并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廠庫負擔。
第三十五條 廠庫以不高于日發貨速度向貨主發貨時,貨主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開始提貨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六條 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后(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部期貨商品。
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七條 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以下述公式的計算方法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的商品數量×19天
第三十八條 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割結算價×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
第三十九條 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交易所向貨主提供其它廠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費用。
(二)交易所無法提供上述商品時,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第四十條 當廠庫發生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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