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期貨業務細則
編輯: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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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期貨業務細則
**章 總則
**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棕油期貨合約交易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期貨合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合約主要條款和相關參數
第四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1《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交割質量標準(F/DCE PO02-2011)》
第五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
第六條 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 2《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七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合約月份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 10 噸/手。
第九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
第十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變動價位為2元/噸。
第十一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交易指令每次**下單數量為1000 手。
第十二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和持倉限額,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交易日為合約月份**0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交割日為**交易日后第了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代碼為 P。
第三章 交割與結算
**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適用期轉現交割和一次**割,具體流程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以標準倉單申請期轉現的,交易雙方除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規定提交期轉現相關信息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夠接收或者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證明。
參與一次**割的,客戶應當通過會員在交收日14:30 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夠接收或者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證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視為不具備接收或者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并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棕櫚油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十九條 棕櫚油期貨合約質量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二十條 棕櫚油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一條 棕櫚油交割手續費、取樣及檢驗費、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在棕櫚油期貨交易過程中,因戰爭、社會動蕩、自然災害等因素對其進口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終止交易等緊急措施。終止交易當天結算時,交易所可以對其**或者部分合約月份持倉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價進行平倉。
第二節 標準倉單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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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標準倉單生成、流通、注銷等相關業務,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十五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十六條 棕櫚油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汽運以地磅計量為準,火車運輸以火車罐打尺計量為準,船運以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第二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棕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棕油進行檢驗時,應當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一個車槽為一個檢驗單位。
第二十九條 棕櫚油標準倉單在每個交割月份**交割日后了個交易日內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三十條 棕櫚油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5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三十一條 貨主對倉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倉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且貨物未出庫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應當說明倉庫名稱和需要復檢的商品儲罐號、數量、質量指標等,留存聯系方式,并加蓋貨主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申請的,視為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無異議。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倉庫認定的檢驗結果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倉庫負擔。
第三十二條 棕櫚油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棕櫚油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15 個自然日。
貨主對廠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發貨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對封存的樣品進行復檢,并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本款未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廠庫以不高于日發貨速度向貨主發貨時,貨主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開始提貨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 2元/噸·天。
第三十四條 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后(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部期貨商品。
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五條 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以下述公式的計算方法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滯納金金額 =2 元/噸·天x**的商品數量 x19 天
第三十六條 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三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x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x5%
第三十七條 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x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x5%: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交易所向貨主提供其它廠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費用。
(二)交易所無法提供上述商品時,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賠
償金。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x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x120%
第三十八條 當廠庫發生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 2019 年7月1日起實施。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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