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期貨交割細則
編輯: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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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方式
根據花生現貨市場流通、加工及貿易習慣,花生期貨采用“車(船)板 廠庫”的交割方式。設計考慮如下
首先,花生黃曲霉毒素指標檢驗不確定性較強,不適合使用倉庫交割。花生為體積較大的固體顆粒,同一批樣品中可能**部分花生含黃曲霉毒素,但單位含量極高。若選用倉庫交割,可能出現入庫抽檢時未抽到黃曲霉毒素超標的花生,成功注冊倉單;出庫復檢時抽到黃曲霉毒素超標的花生,復檢不合格。出入庫檢驗時花生黃曲霉毒素指標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交割違約,產生交割風險。
其次,花生加工、貿易和壓榨企業大多規模偏小,分布較為分散,車(船)板為主的交割方式有利于擴大交割區域,便于**程度上覆蓋花生現貨市場中的各類經營主體;廠庫交割作為補充,能有效保證花生質量和貨源,對期現價格有效回歸起到“壓艙石作用。
(二)交割單位
交割單位設為5噸,一是與5噸/手的交易單位保持一致,便于投資者記憶,同時也能防止交易和交割單位不一致出現的湊整問題,**了配對違約風險;二是交割單位與交易單位一致能夠與交割月**交割強配買方的機制相適應。
(三)交割品級
基準交割品:45.0% ≤含油率(以濕基計,下同)<46.0%酸價(以脂肪計,下同)≤1.5mgKOH/g,雜質≤1.0%水分≤9.0%,霎變粒≤1.0%,7mm上層(長圓孔板)篩上比例≥60.0%,5.5mm下層篩(長園孔板)篩下比例≤ 20.0%,色澤氣味正常的花生仁。
花生仁術語和定義、衛生要求及檢驗方法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 花生》(GBTT 1532-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油用花生》(NYIT 1068-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 長圓孔、長方孔和圓孔篩板》(GBIT12620-2008)及規范性引用文件執行。
替代交割品及升貼水:
含油率:43.0%≤含油率< 44.0%的,貼水 200 元/噸;44.0%≤含油率< 45.0%的,貼水 100 元/噸;46.0%≤含油率< 47.0%的,升水100元/噸;含油率鄉47.0%的,升水200 元/噸。
酸價:1.5mgKOH/g<酸價≤2.0mgKOH/g,貼水200元/噸;2.0mgKOH/g <酸價≤ 2.5mgKOH/g,貼水 500 元/噸霉變粒:1.0%<霉變粒≤ 1.5%,扣量0.5%;1.5%<霉變粒≤ 2.0%,扣量 1.5%。
花生期貨交割標準緊扣現貨市場油用花生采購標準,主要質量指標為含油率、酸價、霉變率、篩上篩下率、水分、色澤氣味及雜質。其中,含油率、酸價、霉變率為油用花生定價的核心指標故對其設置升貼水。
(四)包裝要求
花生包裝應采用塑料編織袋。編織袋應堅固、清潔、干燥,使用縫包機封口,不應產生撒漏或對花生造成污染。單包裝載花生重量 50kg 2k9,且單個包裝物重量不得超過1259。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花生包裝要求規格統一。
(五)交割基準價
花生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六)交割區域
花生期貨交割地點擬設在花生主要產區及貿易區域,具體包括河南、山東、河北、遼寧、吉林五省。在上市初期擬將河南、山東及河北三省設置為基準交割區域,待花生期貨上市運行穩定后考慮將遼寧、吉林兩省設置為非基準交割區域并設置區域升貼水河南、山東及河北三省是我國花生主要產區及加工貿易區,省際間物流通暢、貿易**,市場相對統一。據統計,近5年省花生產量合計約占我國花生總產量 50% 以上,花生油脂加工產能合計約占**產能的 70% 以上,且三省間價格相關性均在 0.98以上。此外,規模以上花生加工企業大多配有恒溫庫,能夠有效滿足花生期貨交割需求。將上述三省設為交割地,可以利用當地大量的優質庫容,便于產業企業參與交割。
(七)交割流程
廠庫交割:與鄭商所通用標準倉單品種的交割流程保持一致。車(船)板交割:
1.花生車(船)板交割應當進行交割預報
參與車(船)板交割的賣方客戶或者非期貨公司會員的交割預報應委托會員辦理。會員填寫《花生車(船)板交割預報單》,并通過會服系統向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提出預報。花生車(船)板交割預報單》信息包括: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貨物數量等預報數量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貨主提供擁有貨物的相關證明。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自交割月前一月第 13 個交易日開始接受交割預報,自接到會員《花生車(船)板交割預報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應通過會服系統回復會員能夠接收的貨物數量。自接到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同意接收的回復之日(含該日)起2個工作日之內,會員應當向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繳納 30元/噸的交割預報定金。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個工作日(含該日)向賣方會員開具《花生車(船)板接收通知單》,視為交割預報完成。會員應及時將交割預報結果通知客戶。對已存放在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的貨物申請車(船)板交割的,仍應完成交割預報,無須繳納交割預報定金。
參與**交割的賣方,須于提出交割申請前在對應的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完成交割預報;參與集中交割的賣方,須于**交易日(含該日)前在對應的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完成交割預報。單一客戶在單個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的車(船)交割數量不得超過該客戶在該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交割預報的數量,交割預報自《花生車(船)板接收通知單》開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 11 個交易日。
委托交易所結算且貨物到達交割預報對應的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的,自貨物**到達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預報定金予以返還;部分到達的,按實際到達量返還;未到達的,不予返還。不委托交易所結算的,自簽訂《車(船)板交割協議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預報定金予以返還。
貨主應當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車(船)板交割服務機構交納各項費用,并在發貨前將運輸方式、車(船)號、貨物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服務機構。
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該日)三個交易日內,買賣雙方可就車(船)板交割事宜進行協商,確定結算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方式、交貨時間等,簽訂《車(船)板交割協議書》。買方最遲應在第三個交易日下午 1時 30 分前,通過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提交《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內容須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或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按照未提交處理。賣方會員應在下午3時前進行確認。逾期買方未提交或賣方未確認的,視同違約,按照本辦法“交割違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2.花生車(船)板交割貨物交收
花生買賣雙方應當在《車(船)板交割協議書》簽訂后(不含該日)3個日歷日內進行貨物交收。賣方未在貨物交收日下午1時 30 分前將貨物運達交割服務機構或買方未按時到場監收的,視為未按規定時間交收貨物,新的交收時間由交割服務機構根據自身服務能力重新確定并通知買賣雙方。當日交收量超過交割服務機構服務能力的,交割服務機構可以延后交收時間,并通知買賣雙方。買方應在賣方貨物到達后3個日歷日內完成貨物質量檢驗,并在質量驗收確認后 24小時內裝車發運
用于質量驗收的樣品應由買賣雙方按照**相關標準及交易所有關規定共同扦取,就地分為二份,任選一份供買方使用;另一份由雙方共同簽字封樣,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復檢樣品。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不能裝車發運的,賣方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質量責任。
花生買賣雙方發生質量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在貨物未離開指定車(船)板交割場所情況下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并說明需要復檢的質量指標。復檢機構由買賣雙方在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中協商選取,協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確定,
3.花生車(船)板交割貨物復檢
復檢樣品**于保留樣品。復檢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不含該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復檢結果,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寄送及復檢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并應當在復檢結果出具日(不含該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交割服務機構支付。
復檢結果確定的酸價或霉變粒指標所在升貼水區間低于或等于車(船)板信息標示的升貼水區間的,或含油率指標所在升貼水區間高于或等于車(船)板信息標示的升貼水區間的,分別以以車(船)板信息標示的酸價、霉變粒、含油率為準,由此產生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爭議提出方承擔;復檢結果確定的酸價或霉變粒指標所在升貼水區間高于車(船)板信息標示的升貼水區間的,或含油率指標所在升貼水區間低于車(船)板信息標示的升貼水區間的,分別以復檢結果確定的升貼水區間為準。復檢結果仍在交割標準允許范圍內的,買方應當接受,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賣方承擔。
未發運貨物質量達不到交割標準的,賣方應及時更換貨物,無法更換貨物的,買賣雙方可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未發運貨物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關于“交割違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貨物質量以每次檢驗結果單獨核定,
驗收完成后,買賣雙方簽署《質量驗收確認單》。《質量驗收確認單》為交割貨物質量判定及升貼水處理的依據。
重量檢驗采用發貨地過地磅稱重或雙方認可的其他計量方式驗重。貨物發運完畢后,根據每天雙方簽字確認的交接過磅碼單,經核準累計后,買賣雙方簽署《數量驗收確認單》。《數量驗收確認單》為交割貨物數量的判定依據。
買賣雙方未按規定時間交收貨物,造成延誤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守約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交易所經核實后,對過錯方扣罰滯納金補償給守約方。滯納金金額=∑[30(元/噸)x延誤天數x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滯納金扣罰總額不超過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 20%。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商品裝運推遲的,可以順延。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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