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貨業務細則
編輯: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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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乙二醇期貨合約交易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貨合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合約主要條款和相關參數
第四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1《大連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質量標準(F/DCE EG001-2018)》。
第五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
第六條 乙二醇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大連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乙二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七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合約月份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10噸/手。
第九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
第十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變動價位為1元/噸。
第十一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易指令每次**下單數量為1000手。
第十二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和持倉限額,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易日為合約月份倒數第4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為**交易日后第3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易代碼為EG。
第三章 交割與結算
**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適用期轉現交割、**交割和一次**割。乙二醇期貨合約可以實行保稅交割。
? ? ? **交割和一次**割只允許采用標準倉單交割。
以保稅標準倉單參與期轉現交割、**交割和一次**割的,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以完稅標準倉單參與期轉現交割、**交割和一次**割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一次**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交割月**十個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若交割月不足十個交易日,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個交易日起至**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十八條 乙二醇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噸。
第十九條 乙二醇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也可以分為保稅標準倉單和完稅標準倉單。
第二十條 除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以下簡稱保稅期轉現)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乙二醇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一條 乙二醇交割手續費、取樣及檢驗費、倉儲費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公布,無損耗費。
第二節 標準倉單交割
第二十二條 標準倉單生成、流通、注銷等相關業務,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本細則對保稅標準倉單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十四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十五條 乙二醇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汽運以地磅計量為準,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檢重;火車和船運以儲罐打尺計量為準,由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重,檢重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貨物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到貨方式、到貨數量、到貨時間等相關信息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十七條 期貨、現貨混罐存儲的乙二醇,指定交割倉庫應確保整罐貨物符合期貨交割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乙二醇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貨主或者指定交割倉庫對商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商品檢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應當說明倉庫名稱和需要復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和貨物所在儲罐號(如有)等,留存聯系方式,并加蓋提出爭議者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同意商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負擔。
第二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或原產地證明等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三十條 乙二醇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1個交易日之前(含**1個交易日)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三十一條 乙二醇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三十二條 貨主對倉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倉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且貨物已交付但未出庫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申請應當說明倉庫名稱和需要復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和貨物所在儲罐號等,留存聯系方式,并加蓋貨主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申請的,視為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無異議。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倉庫負擔。
第三十三條 乙二醇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廠庫應當按合約要求的交割質量標準發貨,并應當向貨主出具產品原產地證明或出廠檢驗報告等貨物來源及品質的相關材料和憑證。
乙二醇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
貨主對廠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按照規定封存樣品(不含當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交易所委托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對封存的樣品進行復檢,并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本款未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廠庫以不高于日發貨速度向貨主發貨時,貨主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開始提貨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五條 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后(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部期貨商品。
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六條 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19個自然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以下述公式的計算方法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的商品數量×19天
第三十七條 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割結算價×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
第三十八條 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交易所向貨主提供其它廠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費用。
(二)交易所無法提供上述商品時,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第三十九條 當廠庫發生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保稅標準倉單
**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四十條 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保稅交割倉庫申請注冊的標準倉單應當明確對應貨物為保稅狀態或完稅狀態,并對不同狀態的貨物分別管理。
第二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四十二條 保稅標準倉單可用于一次**割、**交割和期轉現交割。
第四十三條 經交易所批準,保稅標準倉單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
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每日結算時,交易所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扣除稅費后的價格為基準價計算其市值。當日閉市前,以該保稅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扣除稅費后的價格為基準價計算其市值。
閉市前保稅倉單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相關費用)/(1 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 進口關稅稅率);結算時保稅倉單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相關費用)/(1 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 進口關稅稅率)。
除本條前三款規定外,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其他具體流程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標準倉單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第三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
第三節 ?保稅期轉現
第四十四條 保稅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保稅期轉現只允許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
第四十五條 會員應當在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稅期轉現申請,交易所在申請的當日內予以審批。
期轉現申請日14:00前,現貨賣方的會員應將相應數量的保稅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現貨買方的會員應將按照現貨協議價格計算的全額交割貨款(包括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保稅升貼水)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帳戶。
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保稅升貼水=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1 進口增值稅稅率)/(1 進口關稅稅率)。
第四十六條 保稅期轉現的保稅標準倉單交收和貨款收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手續費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公布。
第四十七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相應合約持倉按申請的成交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第四十八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后,交易所將現貨賣方的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現貨買方的會員,并向現貨的買方開具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交割結算單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以及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等內容,將保稅期轉現交割貨款的80%付給現貨賣方的會員,余款在現貨賣方的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
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保稅期轉現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本條第二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
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作為海關征收進口關稅及進口增值稅的計價基準。
第四十九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后7個交易日內,現貨賣方的會員應向現貨買方的會員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四節 保稅交割結算
第五十條 **交割和一次**割的保稅交割結算分別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五章規定的交割流程進行,并以交割結算價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作為交割貨款的計算依據。
第五十一條 配對結果確定后,買方會員應當在配對日后1個交易日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會員。
交易所向賣方開具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交割結算單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以及保稅交割結算價等內容。
賣方應以保稅交割結算單上注明的保稅交割結算價作為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及時完成報關手續。一次**割的賣方應在**交割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交割的賣方應在配對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本條第四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
第五十二條 遇**稅收政策調整的,交易所可對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五十三條 一次**割的保稅交割結算價由交易所在合約**交易日公布,**交割的保稅交割結算價由交易所在合約**交割配對日公布。
第五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五十四條 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是指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請提貨(出關、出境)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并辦理保稅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五十五條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保稅標準倉單,應當通過會員辦理。
第五十六條 貨主提貨時,應當向保稅交割倉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貨主授權委托書,同時與保稅交割倉庫結清自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至提貨日的有關費用。
保稅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開具保稅倉單清單。
第五十七條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商品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報關商品與數量應當與所持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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